以案说法 | 未通知肇事方自行定损,法院判保险公司自担20%损失
2026-06-22 09:33:0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晓元 | 作者:白俊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663

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白俊)交通事故后,保险公司未通知肇事方便自行定损,定损材料还有瑕疵——这种情况下,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全额追偿吗?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,判决保险公司自行承担20%的损失。

2022年11月,霍某驾驶未投保的小轿车与彭某驾驶的已投保车辆发生碰撞,霍某负主要责任。事后,彭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委托汽修公司定损为39200元,并向彭某赔付了该笔款项。随后,保险公司取得向霍某追偿的权利,起诉要求霍某承担28040元赔偿款及利息。

问题出在哪里?保险公司定损时没有通知霍某到场,霍某对定损过程和金额完全不知情。更关键的是,保险公司提交的车辆损失确认书,是开庭后才由汽修公司补盖的公章,且没有勘定人员或核价人员签字。

法院审理认为,霍某虽是侵权一方,但对车辆定损享有知情权和意见权。保险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,定损材料也存在瑕疵,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。综合考虑事故责任、保险公司过错程度及车辆实际损失,法院酌情扣减原告主张金额的20%,判决霍某向保险公司支付22432元。

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,现该案已生效。

法官说法:保险人代位求偿权,是指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后,依法取得对侵权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,其核心在于平衡三方利益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。侵权人作为最终赔偿责任方,对定损、维修等享有知情权和意见权。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通知侵权人参与定损的义务,理由有三:一是保险人具备专业优势,通知便于侵权人及时提出异议;二是定损与追偿均由保险人负责,由其通知便于举证;三是有利于一次性解决争议,避免诉累。

定损程序的规范性和材料的完整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。保险公司应规范定损、履行通知义务(如短信、电话、EMS等并留存证据),并确保定损单据真实完整,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。侵权人也应积极参与定损维修,维护自身权益并主动担责,减少纠纷。

法条链接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

第十条  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

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,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。

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,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。

第六十条  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,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。

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,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,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,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。

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,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。

一审:柳勤进

二审:刘晓元

三审:张   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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